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民申2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l88号。
法定代表人:牛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紫金泉路国税楼3号楼3-6-12。
负责人:牛帅,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西富强写字楼5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四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双方对此案再无纠纷,2017年5月11日,再审申请人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