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合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刁阿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0109号
原告:重庆合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3-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30660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刁**,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第三人:重庆忆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2829088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莱艾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东一路**2-2-2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5MLC2P。
法定代表人:*爱国。
原告重庆合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刁**、第三人重庆忆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莱艾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7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8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当庭表示不补交诉讼费,故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合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杭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