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昌铁路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铁路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工人新村二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9。
法定代表人:彭跃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南大道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怡康,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西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昌铁路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