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4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烨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檀营乡檀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多方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多方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烨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多方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方勘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烨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多方勘察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多方勘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以中竞(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竞发公司)预算报告书支付设计费的依据不足。首先,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委托中竞发公司对案涉工程预算造价进行咨询,中竞发公司出具《密云县2015年老旧小区电力内线改造工程预算造价咨询报告》,对整个建设工程造价预算进行审定。因此,这份报告书的本质是工程施工前对整个建设工程的预算,而不是最终结算。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最终因非烨庆公司的原因搁置。因此,中竞发公司的报告书认定的设计费只是一个预算金额,不能代表实际设计费。其次,中竞发公司的报告书记载的设计费,是整个建设工程涵盖的设计、变更等总费用,需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现场勘察、设计图纸、沟通协商、变更图纸等全过程的费用。本案中,因建设工程后续没有实际实施,仅是进行了前期摸底调查,建设工程根本未实施。所以,多方勘察公司提交的图纸的工作成果仅是设计工作的一部分。中竞发公司的报告书记载的设计费应当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设计费预算,因此,烨庆公司认为直接以中竞发公司的报告书记载的设计费金额作为判决本案的设计费依据不足。再次,一审判决认为烨庆公司对中竞发公司的报告书未提出异议,同时2018年以该结果为依据向上级单位申请拨付费用,视为对设计费数额的认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案涉工程为政府财政工程,工程费用的结算均应当最终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烨庆公司是否认可、认可多少不代表财政评审的结果,而且烨庆公司并未认可该金额,仅是履行程序向上级部门申请款项,是否准许还需要上级部门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本案也应当以最终财政评审结果为准。
多方勘察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烨庆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1.多方勘察公司已经于2015年1月20日将设计图纸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交付给烨庆公司,多方勘察公司已经完成了烨庆公司的交付的工作,烨庆公司应该支付费用。2.没有立项是因为烨庆公司搁置的原因,并非是由于多方勘察公司的原因。烨庆公司上级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没有立项,故烨庆公司应该承担责任。3.中竞发公司即为烨庆公司上级单位选定的评估机构,针对设计部分已经完成财政最终评审,并非烨庆公司所述的仅针对摸底设计。
多方勘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烨庆公司支付多方勘察公司《密云县2015年老旧小区电力内线改造》项目设计费1212570.43元;2.判令烨庆公司支付多方勘察公司迟延给付设计费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12570.4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庆公司承担。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批老旧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发改[2015]630号),内容为: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解决本市老旧居民小区用电矛盾,提升用电服务水平,在第一批(2010-2012年)三年改造工程的基础上,计划开展第二批老旧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程(2015-2017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总体要求,第二批老旧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程(2015-2017年)沿用第一批项目政策和方案内容执行,作为原有项目的延续,不再重新下发方案,项目内容按照我委2013年底会同市电力公司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议定的计划实施。二、工程管理,1.对已列入第二批改造计划的小区,由市电力公司抓紧申报立项,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开工后,由区县发展改革委视进展情况向我委申报资金申请,由我委审批并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2.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与区县电力公司建立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共同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实施……
密云县发改委根据上述通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2015年6月29日,密云县人民政府召开第7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对密云县发改委《关于2015-2017年密云县老旧居民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程资金补助的请示》进行审议,会议指出:老旧居民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通过实施第一批29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小区居民用电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下一步,将实施第二批42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会议决定:(一)原则同意县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2017年密云县老旧居民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程资金补助的请示》。(二)将42个小区337栋楼列入2015-2017年密云县老旧居民小区内线部分电网配电设施改造计划,按照危急、紧急、一般三类情况分三年改造完成。(三)工程资金初步估算约1.241亿元(最终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出资模式为市政府出资30%(3723万元),县政府出资70%(8687万元)。(四)由县财政局负责,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加快财政评审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五)由县住建委负责,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政策和要求,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老旧居民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作。
烨庆公司系由北京市密云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0年成立的公司。烨庆公司委托多方勘察公司对老旧小区进行现场勘探、收集数据资料,完成施工图纸设计。2015年7月25日,多方勘察公司将电子图纸交付给烨庆公司工作人员***,并交付纸质图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与***联系,***表示我原系烨庆公司员工,我于2019年***公司离职,我收到过多方勘察公司提交的图纸,当时是工程没干之前先出的图纸,我根据图纸做预算,再向财政局上报。
至于未签订合同的原因,多方勘察公司表示因为时间紧急,对工程量多少不清楚,按照双方合作的惯例,都是等财政评审结果出来以后,再按照财政评审数额签订合同。
在多方勘察公司出具图纸后,北京市密云县财政局委托中竞发公司就涉案工程预算造价进行评审,中竞发公司于2015年11月出具《密云县2015年老旧小区电力内线改造工程预算造价咨询报告》(中竞发咨字[2015]1348号)报告书,报告书显示建设工程造价审定金额39456815.3元,其中工程设计费1212570.43元。密云县财政局在委托单位处**、烨庆公司在建设单位处**、中竞发公司在编审单位处**。
2018年9月25日,多方勘察公司***公司发送《关于密云县2015年老旧小区电力内线改造工程设计说明》,内容为:为改善密云县老旧小区居民的用电安全环境,应贵公司要求,我公司于2015年6月经过对贵公司指定的目标小区进行了现场勘查摸底等工作,完成了该项目各小区电力内线资料的数据收集;并按当前规范完成了该项目的电力内线改造设计任务;该项目全套施工图以纸质版以及电子版形式交付贵公司用于财政预评审工作;该项目设计费财政预评审金额为1212570.43元人民币;由于发改委批复手续等其它非我方原因,目前该项目一直未进行实施;本着公平、**、合理原则,本公司申请贵司对该项目设计费给予拨付考虑。
2018年10月21日,烨庆公司向密云区住建委发送《关于申请协调密云县2015年老旧小区电力内线改造工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和设计费的申请》,内容为:我公司于2015年根据京发改[2015]630号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批老旧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我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密云区配电设施老化的老旧小区进行了调查摸底。最终确定42个小区337栋楼需要改造。密云县人民政府在2015年的第7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上决定将42个小区337栋楼列入2015-2017年密云县老旧居民小区内线部分电网配电设施改造计划,按照危急、紧急、一般三类情况分三年改造完成。出资模式为市政府出资30%,县政府出资70%。我公司接到此项任务后委托了北京市多方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一批改造工程的设计,根据设计结果并委托中经国际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并将相关材料报密云县发改委立项。因北京市发改委政策调整,内线改造市政府承担的资金将不再出资,所以此项工程一直搁置到现在。但是我公司已经完成了设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这些年两家公司一直向我公司催缴费用。我公司恳请密云区住建委帮助协调《关于申请协调密云县2015年老旧小区电力内线改造工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和设计费的申请》密云区财政局拨付两家公司的费用。根据中竞发资字(2015)1348号关于密云县2015年老旧小区电力内线改造工程预算造价咨询报告,设计费为1212570.43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费为383842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至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了解相关情况,财政局工作人员表示预算报告书是我单位委托出具的,对预算报告书的真实性以及数额认可。
后一审法院向密云区住建委函调涉案相关情况,住建委回函表示:一、关于老旧居民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情况。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批老旧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发改[2015]630号)要求,此项目由发改委和电力公司议定的计划实施。2015年6月2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发改委关于2015-2017年密云县老旧居民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程资金补助的请示。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县发改委《关于2015-2017年密云县老旧居民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程资金补助的请示》。由县住建委负责,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政策和要求,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老旧居民小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工作。二、关于北京烨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北京烨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由原房管局成立。日常业务挂靠到区房屋改建工程处(区住建委所属区房屋改建工程处是经区编办批准成立的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及房地产经纪业务,与区房屋改建工程处、区住宅合作社属于“一套人马,三块牌子”。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水务局等四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密办发[2018]36号),2018年区房屋改建工程处转制由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接收人员、资产和负债。
为进一步获取《密云县2015年老旧小区电力内线改造工程预算造价咨询报告》相关材料及上述报告书中有关设计费部分构成明细,一审法院向中竞发公司去函要求其提供关联材料,其回函称成果文件归属于密云财政局,其无权对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
经释明,多方勘察公司与烨庆公司均不申请对工程设计造价进行鉴定。为证明双方存在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金额的交易习惯,多方勘察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4年5月、2014年8月,发包人均为烨庆公司,设计人均为多方勘察公司,项目分别为环境综合改造工程的设计任务及老旧小区防水改造工程的设计任务,两份合同第五条均约定设计费数额以财政评审数额为准,多方勘察公司称最终结算时烨庆公司亦是按照财政评审数额支付的设计费用。烨庆公司对上述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认可多方勘察公司关于上述合同最终按照财政评审数额支付的陈述。
另,多方勘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明其公司具备电力改造设计资质,烨庆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多方勘察公司与烨庆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多方勘察公司根据烨庆公司要求,对涉案小区进行现场勘察、收集数据资料,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勘察设计合同关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本案中,多方勘察公司与烨庆公司达成的勘察设计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息息相关,属于应招标工程,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鉴于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过错比例为各占50%。
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勘察设计合同虽属无效,但多方勘察公司已经完成了勘察设计义务并提交了设计成果,烨庆公司亦以该设计成果为基础,向财政部门申报了项目预算,应视为多方勘察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设计成果最终未使用并非因多方勘察公司的原因,故烨庆公司应支付设计费用。
烨庆公司辩称因工程没有实际实施,不应按照中竞发公司审定设计费数额支付设计费用。对该意见一审法院难以采纳,理由如下:一、中竞发公司出具的报告虽然在名称上叫“预算造价咨询报告”,就项目施工造价而言确属预算;但是,就本案涉及的设计费用部分,因设计工作已经完成,且中竞发公司依据已提交的设计图纸进行评审,就设计费用而言,具备对已完成的设计工作造价进行评估的性质。二、***公司的角度看,中竞发公司的评审报告于2015年11月已经出具,烨庆公司未提出异议;且于2018年以该评审结果为依据向上级单位申请拨付费用,应视为其对设计费数额予以认可。一审审理中,经一审法院释明,烨庆公司亦明确表示不申请对工程设计造价进行鉴定,故对烨庆公司要求不按照审定数额支付设计费用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成果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付款时间。本案中双方就款项给付时间未明确约定,多方勘察公司已于2016年1月1日之前交付设计成果,且审定金额亦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确认,故从多方勘察公司主张的起始时间即2016年1月1日计息并无不当。多方勘察公司主张的部分利息计算标准有误,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就多方勘察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分担。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判决:一、烨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多方勘察公司设计费用一百二十一万二千五百七十元四角三分;二、烨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多方勘察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一百二十一万二千五百七十元四角三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三、驳回多方勘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及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烨庆公司应否向多方勘察公司支付涉案项目设计费,项目设计费具体的数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多方勘察公司与烨庆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多方勘查公司已经按照烨庆公司的要求完成出具图纸并交付烨庆公司,故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勘察设计合同关系。关于合同效力,多方勘察公司与烨庆公司达成的勘察设计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息息相关,属于应招标工程,但涉案工程应招投标而未进行,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烨庆公司以涉案工程项目并未启动立项,中竞发公司出具的《密云县2015年老旧小区电力内线改造工程预算造价咨询报告》是对整个建设工程造价预算进行审定且涉案工程费用未经过最终财政评审为由,主张不予支付涉案项目设计费。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勘察设计合同虽属无效,但多方勘察公司完成了对老旧小区现场勘探、收集数据资料、设计施工图纸等工作并将设计成果交付烨庆公司,烨庆公司亦以该设计成果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预算,应视为多方勘察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烨庆公司应支付设计费用。其次,中竞发公司受密云区财政局委托出具了《密云县2015年老旧小区电力内线改造工程预算造价咨询报告》,密云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表示该报告书是其单位委托出具,并对预算报告书的真实性以及数额认可。烨庆公司亦在该报告中**确认。结合中竞发公司的评审报告于2015年11月已经出具,烨庆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于2018年以该评审结果为依据向上级单位申请拨付费用,应视为烨庆公司对设计费数额予以认可。再次,烨庆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项目并未启动立项以及涉案工程费用未能进行最终的财政评审,并非多方勘察公司原因造成。且经一审法院释明,烨庆公司亦明确表示不申请对工程设计造价进行鉴定,故对烨庆公司主张不应按照审定数额支付设计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成果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付款时间。本案中,多方勘察公司主张计息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结合双方未约定款项给付时间,多方勘查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已交付工作成果,且有关部门审定金额亦已经确认,故一审认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计息,并无不当。就多方勘察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分担。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烨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3元,由上诉人北京烨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