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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732民初1号 原告: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85号1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赤城县大海陀乡东山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商业楼南侧龙泊圣地龙腾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坨公司)、河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易置业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居易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我公司预期设计费1,446,243元,并自2022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损失,直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5日,我公司与居易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区域)2020-2022年度规划/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区域落地型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合作范围、合作模式、合作价格等,我公司基于居易置业公司的委托和指令,协同海坨公司先行开启了海坨山旅游度假区项目的设计工作。 2020年9月4日,我公司完成概念规划阶段,在征得海坨公司同意后,开启方案设计阶段,2020年9月30日完成方案设计阶段,2020年11月6日就合同条款达成共识,2020年11月6日,居易置业公司负责人告知可以签订合同,我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将合同邮寄居易置业公司,但未予**返还合同。虽我公司未与居易置业签订合同,但我公司完成了大部分成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条款,现依法起诉。 海坨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公司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合约关系,**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我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约关系;2.我公司没有对**公司的设计任务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书面确认,且**公司未提交相关设计成果;3.**公司提出案涉项目所提交的发票及合同,我公司并未收到;请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居易置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海坨公司为行政关系,无业务管理层面的关系,具体的业务需要海坨公司确定,我公司不认可**公司的诉讼请求,请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5日,**公司与居易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区域)2020-2022年度规划/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区域落地型战略合作协议》,**公司联系人为***,居易置业公司联系人为***。2020年9月4日及9月30日,海坨公司***、***等与**公司***、**、**等人就海坨山谷1.9期方案进行对接及协商,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公司开始为海坨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公司***与海坨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海坨公司职员***已收到**公司邮寄的合同,但以领导在外地为由,未在《海陀山旅游度假区1.9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上签字,但自双方的聊天记录上确定对合同内容无异议,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收费估算为1,446,243元,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海坨公司支付总设计费的20%,提交概念方案设计成果经海坨公司书面确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5%,**公司配合海坨公司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方案文件,经海坨公司书面确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公司向海坨公司提交全部单体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并经海坨公司书面确认后7日内支付中设计费的20%,**公司向海坨公司进行建筑方案设计交底,完成第三方施工图配合工作经海坨公司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设计费;第7.2条约定:海坨公司按照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该阶段应付金额五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部分金额的5%)。 另查,居易置业公司占海坨公司70%股份。 本院认为,在**公司与居易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区域)2020-2022年度规划/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区域落地型战略合作协议》后,**公司与海坨公司经办人就《海陀山旅游度假区1.9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内容通过微信聊天予以认可,仅因海坨公司领导外出未予签字,系海坨公司的过错,海坨公司对此应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对**公司完成的劳动成果支付设计费用;因**公司未完全完成合同内容,结合本案事实,**公司已完成第2次付费阶段,海坨公司应支付**公司总价款的45%,即650,809.35元;因合同7.2条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部分金额的5%,故海坨公司应支付**公司违约金32,540.47元,故对**公司要求自2022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居易置业公司系海坨公司的股东之一,居易置业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650,809.35元、违约金32,540.47元,合计683,349.82元;被告河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16元,减半收取计8,908元,***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17元,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 庭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