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6073号
原告: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80号天穆镇老政府院内3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墨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酱坊**3号20幢5层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
原告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墨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