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梅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27执6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梅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新金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7564824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烽,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蕉华管理区,组织机构代码0948195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6月27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3月5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人,现住阳江市阳西县上洋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梅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支付设计费人民币511428.12元、违约金255085.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6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122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以资金周转不到位为由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江铃牌货车六辆。2017年6月29日,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蕉岭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中国银行梅州嘉应路支行、广发银行梅州分行、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