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余姚市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81民初51号
原告:余姚市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俞家桥路76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4165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5825217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余姚市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变更):一、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9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5日至同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以后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8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公司新建厂房的设计,设计收费估算为90000元,分别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付定金5%即4500元,方案或扩初提交后七日内付20%即18000元,施工图审查完成七日内付75%即67500元,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由于被告设计工艺的变化,需修改原施工图,故原、被告于2019年1月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修改工程设计收费同估算5000元,于施工图提交后七日内支付,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但被告未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情况说明、审查合格书和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现被告未按约履行,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9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5日至同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以后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1元,减半收取1765.50元,由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