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苏杰冉游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4民初7607号
原告: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杰冉游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杰冉游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