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4执3109号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万元。另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94元,执行费1569元。
因被执行人****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被执行人****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进行限制高消费。
4、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射阳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本案。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因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苏0924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