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3民初6721号
原告: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政通路145号1号楼B601室。
法定代表人:栗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杰,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29号红星茶城B4-16号。
法定代表人:展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殿显,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杰、李振,被告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殿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886649.9元及违约金315743.4元,共计1202394.4元,另自2019年9月6日起以76599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居会展中心A座、广场景观及补充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设计费用为5805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据实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原告设计费159600元;2017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居会展中心B座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总费用为86627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据实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原告设计费606394.6元,以上共计拖欠765994.6元。另根据合同尚有120655.3元未到付款时间,但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设计费765994.6元无异议,因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与他人股权转让合同事宜产生纠纷,导致我公司作为两公司关联公司同时被起诉并被冻结银行账户及名下房产,造成无法依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并非故意违约。对原告主张的120655.36元设计费无异议,该费用根据约定尚未到支付期限,原告主张该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过高,请法庭依法予以调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居会展中心A座及广场景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居会展中心A座及广场景观工程设计,A座施工图设计费为267750元,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费为212800元,合计48055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款20%,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后三日内付款75%,工程备案验收后三日内付款5%。2017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居会展中心A座补充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居会展中心A座地上一、二层,地下一层重新设计,设计费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款20%,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后十日内付款70%,工程备案验收后十日内付款10%。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9月22日付款96110元,2018年2月7日付款200812元,2018年4月11日付款90000元,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告提交设计图纸。
2017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居会展中心B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居会展中心B座工程设计,设计费为866278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款20%,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后十日内付款70%,工程备案验收后十日内付款10%,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付款173255元,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告提交设计图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收到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765994.6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剩余设计费120655.30元按照合同约定未到付款时间,原告可在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二,该约定明显过高,应予调整,本院调整违约金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被告自应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65994.6元;
二、被告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59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06394.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2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762元,被告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成军
人民陪审员  赵爱华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