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桓路77号天行健大厦4楼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08698728。
法定代表人:栗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淄博齐赛科技市场5层B5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742722H。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22)淄仲裁字第146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郭东辉
审 判 员 姜修娟
审 判 员 赵树一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淇铄
书 记 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