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桓路77号天行健大厦4楼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08698728。
法定代表人:栗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淄博齐赛科技市场5层B5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742722H。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2022)淄仲裁字第14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37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点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2022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2022年9月2日,本院第一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
4、2022年10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5、2022年11月1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伟到本院接受询问,李伟陈述,其公司与山东齐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属于关联企业,现均处于歇业状态,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均已上交至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现正准备进入破产程序,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11月7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第一次一致,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2年11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2年1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案件模块发现,本院执行的(2021)鲁03执952号案件被执行人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因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22年9月28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9、2022年11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征询其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悬赏意义不大,暂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暂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863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姜修娟
审判员 赵树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