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民初25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王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朱广金,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长兴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徐文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鸿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庄河市宏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黄海大街一段1号。
被告: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56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白雪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大连鸿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