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鞍山市驿展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303民初2116号之一 原告: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56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鞍山市驿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西区东鞍山镇马驿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住所: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马驿屯村。 法定代表人:**,系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驿展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6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支***给付的利息,从2021年9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标准按照LPR计算利息;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7月5日签订《文化园景观道路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一、原告以中标的方式获得被告民俗文化园民宿区项目内完成被告满意并签字的设计方案。”合同的履行时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当原告将所有设计材料交付被告一周内支付50%设计费,余款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景观设计任务的50%,之后由于被告原因导致项目停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认为:工程停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与原告无关,且原告已依合同履行部分设计工程,故被告应当根据原告完成的设计量支付设计费60000元,并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 鞍山市驿展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其他所有诉求看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文化园景观道路设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收据、请款函、原告的部分陈述。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的部分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人证言录像,因无法核实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照片、施工图因与本案的审理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5日,被告鞍山市驿展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文化园景观道路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以中标的方式获得甲方民俗文化园民宿区项目中的景观、道路、绿化设计权,中标价为14.5万元(含发票)。乙方在一个月内完成甲方满意并签字的设计方案。合同履行时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2021年9月2日,被告鞍山市驿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发微信说,那个先别设计了,这个项目被政府叫停了,要拆了……。 另查,2021年7月2日,被告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收到原告交纳的保证金50000元。 再查,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主张设计费60000元诉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鞍山市驿展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解除《文化园景观道路设计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及原告、被告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陈述,能够证明被告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收到原告50000元投标保证金,本案因诉争的项目已经被告政府叫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应将该款返还原告,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50000元投标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逾期给付的利息,应从2023年4月26日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鞍山市驿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文化园景观道路设计合同》。 二、被告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础,从2023年4月26日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在庭审中减少诉讼请求,本院返还原告1450元。余款1050元,由被告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1050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105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鞍山市驿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徐 涛 人民陪审员  杜 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