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5民初729号
原告:焦作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67214234C
法定代表人:秦连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198911248918
被告:珠海市德能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屏北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75110870P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德能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德能彩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德能彩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