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利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7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北京东利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东利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9]第2510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利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8 212.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东利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利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东利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9]第25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利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东利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案款,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路小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