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1747号
原告: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许芳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波,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洋,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圣都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宏泽园小区2号楼1单元3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圣都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圣都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2元,减半收取计5966元,由原告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俊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