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959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胜,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猛,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昊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00049325,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1号科技大厦1105室。
法定代表人:叶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宏,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81475Y,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许芳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泰州昊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 兵
人民陪审员 高金山
人民陪审员 介蒙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