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高创(北京)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305号
原告:京科高创(北京)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京科高创(北京)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