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35473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SOHO西区15号楼B1-150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启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鲁班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982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别提及时称**公司、中建一局第五公司、市政四公司、方圆监理公司、兴电国际公司,一并提起时称五被告)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一局第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政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监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兴电国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五被告赔偿原告因维修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7#楼西侧消防通道地面塌陷、雨水管线断裂、***下沉等问题所产生的维修施工费用350000元;2.要求五被告立即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8#楼西侧、北侧地面塌陷、雨水管线断裂、***下沉等问题进行维修,以消除危险隐患;3.要求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建外SOHO西区系由**公司开发建造的楼盘,由中建一局第五公司承建建外SOHO西区中第17#楼,市政四公司是市政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方圆监理公司担任总包监理,兴电国际公司是该项目的市政、绿化工程监理。2020年8月,建外SOH0西区17#楼西侧消防通道地面出现大面积塌陷、雨水管线断裂、***下沉2-3米等质量问题,且经原告催促,被告一直未予维修。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业主安全使用公共区域,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原告认为,该等消防通道出现的地面塌陷、管线断裂等情形下应系施工不符合相关标准所致,其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在项目交付前即已存在,被告一作为开发商、被告二作为施工总包单位、被告三作为实际施工人,被告四为总包监理,被告五为市政绿化监理,对该等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的负有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贵院。因地面塌陷问题严重影响了小区公共安全,我方出于公共安全需要,委托施工单位对该区域进行了维修,并产生了相应维修费用,故变更请求要求五被告对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同时,我委发现与该区域相连的18#楼西侧和北侧区域也存在地面塌陷的问题,因此并提出请求要求五被告进行维修。 **公司辩称,1.涉案回填土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已不是个案,**公司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就涉案路面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路面出现塌陷系回填土内存在建筑垃圾。2.**公司是开发商,并非实际施工方,当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的规定,**并未作出实际施工行为、并非侵权主体,不应对路面塌陷此类质量问题承担责任。3.市政四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委托市政四公司承包涉案工程,由市政四公司实际施工,根据建筑法第14条规定,市政四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4.中建一局第五公司作为总包方,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承担总包责任,也应对涉案塌陷负责,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方圆公司作为建外七期项目的总监理,应对涉案地面塌陷负责。6.兴电公司监理有失职之处、监管不严,也应对涉案地面塌陷负责。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关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建一局第五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7、18号楼消防通道、***、雨水管道并非由中建一局第五公司承建,不在中建一局第五公司的总包范围内,系由**公司单独发包给市政四公司,与中建一局第五公司无关。根据**公司委托进行的鉴定,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与地面下沉无因果关系,故我司负责的部分无质量问题,不是导致涉案地面塌陷的原因。涉案工程关于土方回填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符合国家质量要求,不存在任何瑕疵。我司不属侵权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瑕疵。请求法院驳回关于中建一局第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政四公司辩称,塌陷处所见电力管道可能属华彬集团所有。根据***定意见书第6页中“委托方陈述”,建外SOHO17号楼塌陷处所见电力管道可能为西侧华彬集团所有,且据我们现场观测,确实离华彬集团更近一些,原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对涉案塌陷电力管道有所有权,否则我们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事实基础。 方圆公司辩称,第一,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区域并不属于方圆公司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涉案工程属小市政工程,系兴电公司监理范围。第二,我司已对监理范围内事项尽到充分监理职责,原告无证据充分证明存在监理不当行为。第三,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明,涉案工程完工至鉴定之日已经过12年之久,涉案路面塌陷是工程质量问题还是维修不当造成的,无法确定。第四,原告的诉求已在之前的诉讼中主张并已得到解决,不应再次提起主张。第五,方圆公司仅能对监理范围内及保修期内质量问题承担监理职责,案涉工程已过保修期。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兴电国际公司辩称,根据**公司与我司签订的监理合同,我司监理范围系室外市政工程和室外绿化工程,涉案地面塌陷系因回填土质量问题,并非我司监理范围,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雨水管断裂、***下沉两至三米均系回填土质量问题造成,消防管道的严重塌陷并非我司监理范围,原告诉讼请求与我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依法查明如下事实: 1.2020年8月4日,9月10日,原告两次向**公司发送《关于“尽快解决地面塌陷问题”的函》,主要为S0HO西区17号楼西侧消防通道地面严重塌陷、雨水管线断裂、***下沉二至三米,存在重要安全隐患。 2.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定中心《***定意见书》,委托单位**公司,2020年9月1日鉴定意见为:依据鉴定委托的要求、现场勘验情况、国家相关标准和相关文件对建外SOHO17号楼西侧地面塌陷和管道断裂原因、塌陷处其他管道及外墙是否超越建筑红线以及地库出入口处地面下沉原因的鉴定意见如下:1.建外SOHO西区17号楼西侧消防通道地面塌陷和管道断裂的原因系该区域回填土内存在建筑垃圾。2.塌陷处电力管道的敷设位于建外SOHO17#楼的建筑红线内。3.地库出入口处地面下沉原因系该区域回填土存在空洞或不密实情况。 3.2005年**公司与中建一局第五公司签订《建外SOHO七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总述:本次招标范围为招标图纸所示全部工程的施工及总包管理、协调、配合,但须作如下说明:不包括发包人另外委托承包人的其他工程(详见第四卷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10.2.1)。承包人须负责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详见第四卷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10.2.2)进行总包管理、总包协调及总包配合。机电总包管理全权由承包人负责,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本招标文件其他有关章节的具体描述。其中土建工程中,承包人的工作范围为:肥槽回填至市政施工人要求标高,市政施工人工作范围为:完成主体结构外市政外线土方开挖及相应管沟回填。 4.2008年7月8日,**与市政四公司签订《建外 SOHO七期室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在**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分部分项工程量签单中》包括挖沟槽、回填土夯实,雨水检查井、回填土等内容。 5.**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服务范围:乙方须对本工程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及机电安装工程的进度、质量、部分造价工作、安全文明实施全面监理,但不包括如下招标单位另外委托的监理工程:热力站站内安装工程,110KV变电站工程(只限于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小市政工程。 6.**公司与兴电国际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建外SOHO七期室外市政工程合同”和“建外SOHO(七期)室外环境工程——绿化工程”;2、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负责进行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3、负责与主体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协调;与市政和绿化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4、负责协助委托人对所监理工程的对外协调工作;5、负责制定材料、设备厂家考察计划,参与材料、设备厂家考察,出具考察意见,参与材料、设备厂家的确定工作;6、负责协助委托人对所监理工程的中间验收、最终验收及相应的物业和政府移交工作;7、负责洽商、设计变更、业主通知等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发放,并建立台帐;8、监理人负责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对所监理工程的最终竣工图、施工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审验;9、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正式施工图后,审核图纸,如有必要,可以提出图纸的审核意见,组织设计交底会;10、编制监理规划。 7.2007年12月6日,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8.《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07年9月21日,建外SOHO17#楼公寓楼及地下室勘验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竣工验收。 9.2015年本案原告曾将**公司诉至法院,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3746号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庭审中,被告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地面下沉及管道塌陷原因进行鉴定,并说明是否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经双方共同选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定中心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经2016年7月27日现场勘验发现:除17号楼南侧以外的其他位置均已维修完毕。因各位置地面下沉及管道塌陷情况相似,现场经原告及被告双方确认以17号楼南侧为代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如下分析说明:17号楼南侧人行道混凝土垫层与回填土层间连接不紧密、回填土下沉及不密实、地下管道周围回填土存在空洞、排水沟回填土下沉及不密实:17号楼东侧人行道回填土不密实的现象不符合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17号楼南侧人行道回填土存在建筑垃圾不符合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鉴定意见为:人行道回填土不密实、空洞及回填土内含有建筑垃圾等是导致地面下沉及管道塌陷的主要原因,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与地面下沉及管道塌陷无直接因果关系。 业主委员会有权代业主对涉及共有部分的事项提起诉讼,故对被告关于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因鉴定时发现只有17号楼南侧未维修,各位置地面下沉及管道塌陷情况相似,双方确认以17号楼南侧情况为代表,对本院委托内容进行鉴定。据此,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各处地面下沉及管道塌陷问题的原因与17号楼相同。经鉴定,人行道回填土不密实、空洞及回填土内含有建筑垃圾等是导致地面下沉及管道塌陷的主要原因,而上述问题不符合有关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应认定为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被告辩称涉案小区各楼宇已超过质保期,但本案所涉质量问题系因施工不符合相关标准所致,因而在项目交付业主之前业已存在,故被告对此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后,**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10.2020年**公司委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17#楼西侧地面有关区域的现状及现场检测及产生数据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11.2020年11月25日,北京澄明德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原告作为监管方,***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建外SOHO西区路面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建外SOHO西区17#楼,工程内容路面翻新改造,检查井翻修等,合同价款35万元,北京澄明德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款项。 12.2021年12月10日,**公司邀请原告及其他被告于2021年12月15日至现场就塌陷情况进行现场勘验,12月15日,原告,**公司,中建一局第五公司、方圆公司、兴电国际公司代表到场共同进行咨询。 13.2021年12月15日,**公司申请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5、16、17、18号楼周边地面检测的过程及物业工作人员对部分地面挖掘施工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保全证据。 14.2022年2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咨询意见,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17号楼西侧,18号楼北侧地面回填土存在空洞,结合现场实际剔凿开挖情况,地面回填土空洞原因系回填土内掺杂建筑垃圾。2022年3月10日,**公司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发送《询问函》,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说明函》,其中一项为17号楼西侧、18号楼北侧地面表层存在不密实的情况,至于更深范围内的土层情况不存在上述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17#楼西侧地面塌陷的原因,原告及**公司提交《***定意见书》载明建外SOHO西区17#楼西侧消防通道地面塌陷和管道断裂的原因系该区域回填土内存在建筑垃圾,其他被告虽称该鉴定由**公司单方委托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生效判决中查明的塌陷原因,与本次鉴定结果相符,故本院对鉴定结果予以采信。但2022年2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仅为咨询意见,并非鉴定结论。 在塌陷原因明确的情况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五被告何方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本案中**公司作为发包人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中建一局第五公司虽然是施工单位,但在《建外SOHO七期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总述:本次招标范围为招标图纸所示全部工程的施工及总包管理、协调、配合,但须作如下说明:不包括发包人另外委托承包人的其他工程,而案涉工程具体的施工单位为市政四公司,且由**公司与之签订施工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同理兴电国际公司为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而非由方圆公司承担监理责任。 本案所涉工程质量问题系因施工不符合相关标准所致,因而在项目交付业主之前已经存在,故各被告对此仍应承担有关费用。 业主委员会有权代业主对涉及共有部分的事项提起诉讼,现原告已经完成17#楼西侧塌陷区域的维修,无论其资金来源为何方,系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现原告主张费用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18#***工作,因未有证据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业主委员会维修费3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北京**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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