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1840号
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铺西路1号A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982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与被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马 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郑海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