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11799号 原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6号楼1982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六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监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金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金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圆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服务费用154482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544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18日签署《北京A**低压厂房及办公楼工程监理协议》、2005年6月28日签署《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2006年11月16日签署《关于北京A**低压厂房及办公楼工程监理费用说明》;2006年6月28日签署《北京ABB低压厂房及办公楼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及相关附件;2008年9月10日签署《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2008年9月25日签署《ABB低压电器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工程监理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均已全部履行完毕,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监理服务费用,目前尚欠服务费用1544820元。原告之前曾多次口头催促被告,并且已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告发出《关于北京A**低压厂房及1003办公楼工程(一期、二期)监理工程竣工结算费用情况说明》,被告已接收。后原告多次电联贵司催促还款,但被告依旧未予支付剩余监理费用。原、被告于2019年7月20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甲方(即被告)明确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逾期欠付监理服务费共计壹佰伍拾肆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1544820)。”此后,被告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一直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4月18日,原告(监理人、监理单位)与被告(委托人、业主)签订《北京ABB低压厂房及办公楼工程监理协议》《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编号:256)。约定由被告负责对北京A**低压厂房及办公楼工程的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监理费用为每月4万元,按月计取。 2006年6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北京ABB低压厂房及办公楼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约定工程结算费用及支付方式,原告为被告提供北京A**低压厂房及办公楼工程的结算审核服务。 2006年11月16日,原告(监理人、甲方)与被告(委托人、乙方)签订《关于北京ABB低压厂房及办公楼工程监理费用说明》,该说明载明,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工程最终完成日期延长至2006年11月30日,监理服务期为2005年4月18日—2006年11月30日,共计19个月零12天。以19个月计取监理费,共4×19=76万元;甲方分别于2005年7月支付监理费4万元;2005年11月支付监理费8万元,共计支付监理费12万元人民币。合同第3.2条,尚需支付监理费76-12=64万元人民币。 2008年9月10日,原告(监理人、监理单位)与被告(委托人、业主)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编号:第11023020080090号)。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ABB低压电器生产基地(二期)项目-二期生产厂房、化学品库工程。 2008年9月25日,原告(监理人)与被告(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ABB低压电器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工程监理补充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监理工作服务费为4.5万元人民币/月,超过2009年5月30日按个人月工资率计算。第三条约定,工程监理费每月30日前按月支付,前期地基处理35天按3000元/人支付。 2019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北京ABB低压厂房及办公楼工程(一期、二期)监理工程竣工结算费用情况说明》,对双方合作的监理项目未付费用进行汇总计算得出被告仍须支付合同款项共计1544820元。 2019年7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达成《还款协议》,甲方明确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逾期欠付监理服务费共计壹佰伍拾肆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1544820)。若甲方没有如期偿还乙方上述费用,则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尚欠费用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任何一方违约需要支付给对方因为维权而产生的诉讼成本,例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2022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服务费154482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转账记录,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用4万元。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签署的监理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依据还款协议约定要求被告给付1544820元监理服务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还款协议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的逾期违约金并支付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亦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服务费用154482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544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2元,由被告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