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8936号
原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04774XP,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楼1982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丽,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GPK955,住所地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泓口路218号C幢419室。
法定代表人:杨槐。
被告: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3091766H,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力。
原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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