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007号
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南巷5号1至3层5。
被告:武汉光谷创意文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9号P(2014)104号地块光谷里二期8号楼A座4楼。
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光谷创意文化科技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