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北辰辰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623号 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南巷5号1至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北辰辰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后湖北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武汉北辰辰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249元。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饶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