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567号
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南巷5号1至3层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路1号楼102内2F-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