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华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亿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221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58年4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盘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江苏亿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贵州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女。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诉被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亿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5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