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3民初3341号之四
反诉原告北京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奥达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卫东,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新风,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虎,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2018年11月16日,被告北京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原告北京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北京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5576元,减半收取27788元,应收取的27788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艳 茹
审 判 员 萨仁图雅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乌 日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