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申3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中盈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学苑(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化工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2402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及被申请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国泰公司、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对国泰公司、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而二审法院却改判:中盈公司、中科公司共同返还汤允兴100万元及利息,国泰公司、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对中盈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程序中,中盈公司的地位是一审被告,不是被上诉人,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和判决结果超出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首先,中盈公司未委托国泰公司、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进行招标工作,亦未授权中科公司委托国泰公司、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进行招标工作。中盈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2日,本案所涉招标代理事宜发生于之后,即使中科公司为中盈公司的股东,但二者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中科公司无权擅自代理中盈公司进行任何事宜。其次,与中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主题防腐保温厂家沟通的姬晓巍是由中科公司委派至中盈公司,代表中科公司的利益,且对其上述沟通行为中盈公司并不知悉也未授权其进行上述行为。***的上述沟通行为为其个人行为,与中盈公司无关。再次,与国泰公司、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就所涉招标代理事宜接洽的毛中林虽然是中盈公司的董事,但根据中盈公司章程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无权对外代表中盈公司,中盈公司亦未授权其就本案所涉招标事宜对外代表中盈公司。最后,中盈公司发现国泰公司、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中盈公司进行本案所涉招标工作后,于2012年5月11日及时向国泰公司、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了澄清函。综上,二审法院改判中盈公司承担返还本案保证金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程序,请求再审本案。
***提交意见称:因原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不当,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二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中盈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终止的情况下,应退回***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一审判令中科公司、国泰公司、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连带返还100万元及利息,中盈公司不承担责任,这无疑是加重了***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风险,损害了***的合法利益。二审依法改判中盈公司、中科公司共同返还汤允兴100万元及利息,国泰公司、国泰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中盈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期间,国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招标项目为中盈公司厂区设备及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招标文件上显示的招标人作为中盈公司,中盈公司的大股东中科公司收取了***缴纳的200万元保证金,后因汤允兴未中标,中科公司退回100万元。中盈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招标人,应承担退还下欠100万元保证金的责任,二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国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二、驳回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