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1028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四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付志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宇,男,1981120日出生,汉族,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8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猛,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青,男,1972109日出生,满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猛,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376层。

法定代表人:宋立强。

原审被告:何萍,女,19602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继青,原审被告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何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392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怀建公司上诉称,怀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四十四号,怀建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张继青对于怀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张继青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建设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怀建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黄 粲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扬
书  记  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