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1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四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付志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宇,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猛,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青,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满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猛,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3号7幢6层。
法定代表人:宋立强。
原审被告:何萍,女,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继青,原审被告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何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392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怀建公司上诉称,怀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四十四号,怀建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张继青对于怀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张继青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建设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怀建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黄 粲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扬
书 记 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