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2222号

原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和平西苑20楼B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友,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3元,由原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