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2222号
原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和平西苑20楼B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友,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3元,由原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