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7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和平西苑20楼B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强,男,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监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1.由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9年6 月至2027年2 月的不能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损失 1
692 600元;2.由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不能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的损失,个人部分由赔偿金中代扣;3.由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的每年1个月的补偿金损失55 800元;4 .一切为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和平监理公司承担。事实理由:(2020)京0105民初20391号案件***2019年12月23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2020年12月17日判决,2021年1月30日判决书才给***,恶意超期限审理;一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法院未对不采信***一审提交的编号是2.6.1.的2018年8月28日与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签的《入职登记表》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未公开不采信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证据证明因和平监理公司在原建设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注销***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后,***无法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从和平监理公司单位资质名下转注册到北京华厦公司单位资质名下,仲裁***不能在北京华厦公司获得3000元/月的注册费工资;一审2.6 及2.6.1 .***2018 年8 月28日入职北京华厦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入职登记表”》证据有原件;证明:***原告①.合同期限2018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8日;②.“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1.劳动合同期满;2.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能把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从原单位转到本公司注册的。”③.总监岗位,基本工资13 600.00元/月(税后),交通补助400.00/月,用餐补助1000.00元/月,通讯费、话费600元/月,注册证书补贴3000.00元/月。因和平监理公司在网上违法注销***监理注册证,已造成***再次失业无工资收入的损失,一审法院颠倒黑白说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失。造成监理工程师注册费损失3000 元/ 月;一审法院恶意违反公平原则,颠倒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应由和平监理公司承担***失业后还有工资收入、有单位给代缴社保等举证不能的责任。2019年6月6日,***依据京朝劳人仲不字[2019]第14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立了(2019)京0105民初63011号案后,在诉讼中***根据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增加了本诉求,因为本诉求是由于朝阳区法院在审理适用于简易程序的(2017)京0105民初28167号案件时,严重违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的法律规定,2017年3月31日立案(朝阳区法院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恶意篡改为2017年4月1日立案),2019年1月1日才结案,导致和平监理公司用足够的时间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即2018年3月24日到2019年6月8日和平监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冒用***居民身份证,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2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等的规定,于2018年3月24日,早有预谋地“利用其监理企业资质身份加密锁登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V2.00,假冒***本人身份,填写,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生成数据电子文档的犯罪活动”,造成***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资质信息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V2.00上找不到,***不能把监理工程师个人资质从和平监理公司单位资质名下,转注册到新用人单位资质名下,而和平监理公司还在利用***个人监理资质维护其单位监理资质的同时,还能在让招标等单位在住房建设部的另一个《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到***是和平监理公司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程投标获得经济利益,被新用人单位解除了***的劳动合同,同时和平监理公司在恶意从事犯罪活动长期霸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资质的同时,拒绝给***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系统入会须知》的要求给***按规定交纳会费,剥夺了***依法进行继续教育的权利,造成***不能依法履行法律赋予***按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行使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不能获取劳动报酬外,还造成***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失效,造成***失业,不能获得监理工作的劳动报酬等经济损失。和平监理公司假冒***身份在“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网上违法申请注销***注册监理工程师犯罪活动,导致***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不能转注更不能延续注册到新单位的10个月注册费工资损失3000×10=30
000元;造成新单位(华厦公司)依据所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又解除了***的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损失 15 600×4=62 400.00 元;税后工资差额损失(15 600-9500)6100.00 元/月×4 =24
400 元);及2019年6月至2027年2月的不能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的税后工资损失18 600×(12×7 +7)=18 600×91 =1 692 600 元;***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不能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的损失;***2019年6月至2022 年2 月的每年1 个月的补偿金损失18 600×3=55
8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应当包含网络信息平台上的电子信息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2014年5月7日,市高院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4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的,如何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等的规定,***依法提出本案的诉讼请求。2021年1月30日***才收到(2020)京0105民初203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未给***造成经济损失错误,驳回***的诉讼请求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补充意见:我2020年9月1日才重新注册上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而且我也在不了北京了。
和平监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首先,***本次提出的4项诉讼请求已在2020京03民终4168号判决中进行过审理,并已驳回,法院不应重复审理。双方劳动关系等权利义务已经过3次一审及3次终审,法院不应对同一权利义务无限制的重复审理;其次***本次上诉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证据佐证,且双方劳动关系早已终结,***一直以同一案由,通过不断修改时间段,增加和平监理公司应诉成本,浪费社会资源,已满足恶意诉讼及滥用诉讼权利的构成要件。对于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本次提出的4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注册证书被注销或停止执业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行为,和平监理公司并不知情,不属于和平监理公司责任及能力范畴,与和平监理公司无关。***虚假陈述,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的所谓不能注册的现象,经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已于2020年9月1日成功注册到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上诉文件诉讼请求及叙述与事实不符。***伪造公章、伪造合同、虚假陈述已不是第一次,其一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或伪造劳动合同,再通过诉讼、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钱财,其现正同时与4家监理企业进行劳动争议诉讼。且长期存在挂证及多重劳动关系,并均出现伪造盗用公章、伪造劳动合同、伪造欠条等行为,其一贯利用劳动合同诉讼费低廉的特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对企业进行敲诈,恶意占用社会诉讼资源,影响极坏,申请法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2019年6月至2027年2月不能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损失1 692 600元;2、赔偿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不能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而不能享受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的损失,个人部分由赔偿金中代扣;3、赔偿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的每年1个月的补偿金损失55 8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曾就本案争议事项于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以致本案诉讼。
***曾以和平监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朝阳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和平监理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报销费、医疗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单位未返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无法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等。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5564号裁决书,裁决:和平监理公司支付***2016年3月13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023.8元、2016年4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44
505.75元、2016年4月4日及5月1日、6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401.72元、2017年1月1日至1月15日期间工资695.17元、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休息日加班费6309.8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0 739.88元、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期间工资10 114.94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及和平监理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14年4月1日入职和平监理公司,担任总监职位,双方签有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和平监理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向***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其于2017年3月1日收到该通知书。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京0105民初63620号民事判决:“一、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的工资253 000元;二、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41.7元;三、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01.72元;四、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八日期间的工资10 114.94元;五、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期间的工资695.17元;六、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
739.88元;七、和平监理公司无需给付***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44
505.75元;八、和平监理公司无需给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九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6309.8元;九、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和平监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及和平监理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京03民终430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又以劳动争议为由将和平监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和平监理公司2012年制定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及《企业内部承包管理办法》无法律效力;2.依法确认《劳动合同书》第41条:“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应将其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上岗证等)存甲方处保管(甲方向乙方出示收据),乙方解聘或调离,按甲方规定办理全部手续后,甲方将证书归还乙方,并收回证书收据。”无效,依法确认和平监理公司制定的格式《劳动合同书》中自相矛盾的条款,按不利于和平监理公司的条款采信;3.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7年4月1日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下,于2018年8月28日才返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及和平监理公司给***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造成的不能与其他监理单位签劳动合同上班的17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损失 316 200.00元;4.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7年4月1日到2018年8月28日期间***不能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17个月工资收入补偿金的损失27 900.00元;5.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7年4月1日到2018年8月28日期间***不能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17个月工资收入赔偿金的损失55 800元;6.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终止(解除)合同赔偿金 30 739.88(补偿金)×2=61 479.76元;7.2018年8月28日到2019年6月28日和平监理公司做手脚导致***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不能转注更不能延续注册到新单位的10个月注册费工资损失30 000元;造成新单位(华厦公司)依据所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又解除了***的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损失15 600×4=62 400元;工资差额损失(15 600-9500)=6100.00元/月×4=24 400元);8.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足额足月(赔偿)补代扣代缴纳***2014年4月1日-2018年8月28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损失;9.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足额足月(赔偿)补代扣代缴纳***住房公积金。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1.由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9年6月至2027年2月的不能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损失18 600×(12×7+7)=169 300元;2.由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不能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的不能缴纳社保的单位社保费损失,个人部分由赔偿金中代扣;3.由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的每年1个月的补偿金损失55 8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京0105民初630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3民终4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主张和平监理公司违法冒用其身份证件注销其注册监理师资格证,导致其失业并主张赔偿损失等。和平监理公司不认可。***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京0105民初63011号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28167号民事判决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网络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和平监理公司对***仲裁及起诉等事实认可,但不同意***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因和平监理公司冒用其身份证件违法注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导致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不能转注更不能延续注册到新单位,因此造成其失业,给其造成工资报酬损失等各项损失,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一、庭审视频的截图,证明(2020)京0105民初20391号案件是2020年12月17日判决的,而截图上显示2021年2月23日还在开庭,证明一审朝阳法院作假,都是多次作假了。证据二、口罩、朝法的手牌、手的照片,证明我被朝阳法院的工作人员打伤,还有一个厅长威胁我说我吃亏的在后面,朝阳法院涉嫌违法判决,朝阳法院说我没有证据证明我受到损失,我一审提交了证据,一审判决也没有给我写在判决上,证据有社会保险清单、跟华夏公司签订的合同、入职登记表(注册费每月3000元的损失是税后的,还有一个税后的每个月工资156 000元)。和平监理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一、二的庭审照片及相关照片和平监理公司不知情,和平监理公司也不在场,真实性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一照片来源不明,照片内容模糊,且照片本身无法体现开庭时间,故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二,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因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调取:1、或拨打《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监理工程师操作指南人工电话。2、和平监理公司郭友2014年4月,背着***私自伪造***签字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3月27日劳动合同书,给国家建设部备案后劳动合同原件,见***在监理协会网上公告最后一页扫描打印件。该合同格式条款应是有效合法。该合同上公章印文与欠据上公章印文应为同一公章加盖形成。3、和平监理公司为了侵害***经济利益,获得非法经营利益,违法扣押***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及执业印章、职称证,拒绝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造成其他监理用人单位不与***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后,和平监理公司又违法注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上的电子信息造成***不能转注册,和平监理公司还在使用***注册证、职称证等投标,维护其公司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与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获取非法经营利益,2017年3月20日、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26日***打010-110报案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派出所接警后的记录、处置情况。4、和平监理公司2019年8月14日在2019京民申4457号案提交的落款日期分别是2016年8月13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及落款日期是2017年5月10日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2页,其中“郭友之印”是一次按印泥后在两张不同落款日期的A4纸上加盖形成两个“郭友之印”印文,证明和平监理公司又利用其印章伪造两个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5、和平监理公司掌握控制的《北京市建筑企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和平监理公司监理合同业绩中15个合同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监理部组成人员名单中有利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职称证等投标内容的文件;6、和平监理公司掌握控制的在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和平监理公司掌握控制的《借还各种资质登记笔记本》,其上有和平监理公司让挂靠人登记的挂靠人借还的和平监理公司控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执业印章等;见和平监理公司提交的一页借还登记复印件;和平监理公司收挂靠人费用每月万元左右;7、2020年9月16日上午一审法院立案庭法官让法警对***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到下午1点多的录音录像,***还保存有法警把***嘴打烂后的带血口罩。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调取申请1、2、4,调取内容及调取单位均不明确;申请4、5、6本身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向其他单位调取证据的范畴,申请3、7的调取内容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综合上述意见,本院对于***的调取申请不予准许。
和平监理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证明***注册证书已于2020年9月1日成功注册到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所述证书注册受阻,就业受影响等问题。***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认可,其他的不认可,也可以说明和平监理公司冒用我的身份,拿着我的证件进行非法经营。本院认为,鉴于***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及查明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主张和平监理公司存在冒用其身份证件违法注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导致其不能转注更不能延续注册到新单位,因此造成失业和工资报酬损失等各项损失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和平监理公司存在违法注销其监理工程师证的行为,且根据二审和平监理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显示,***已经另行注册其本人的监理工程师证,故亦不存在因该注销行为影响其另行注册的问题,再有***亦并未就和平监理公司存在过错行为、及该行为与其主张的相关损失存在的因果关系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对于***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另***上诉还提出一审法院存在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审理程序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等行为。但其并未就此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而一审法院虽然存在审理期限较长的程序性瑕疵,但并未影响案件的实体审查的公正性,故亦不属于严重程序性错误,故对于***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李 淼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沈 力
法 官 助 理 闫韦韦
书 记 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