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2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和平西苑20楼B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监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4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平监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表明申请人不应支付一、二审判决中第一项,向被申请人支付25.3万元工资。(二)申请人已足额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超过判决数额的工资,不应重复支付。(三)有新证据表明申请人不应支付一、二审判决中第六项,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0739.88元。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出示的欠条的效力问题。和平监理公司认可欠条上加盖的确系和平监理公司的公章,但主张欠条系***伪造。经和平监理公司申请鉴定后结论为“检材欠条内容和落款打印字迹均是激光打印机打印形成,但不是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打印形成的”。该鉴定结论虽能证实欠条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尚不足以据此否定该欠条的效力。两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情况,采信***关于和平监理公司承诺按合同支付其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妥。对于2016年3月13日及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问题,结合***工资标准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工作日天数,两审法院认定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2016年12月工资问题,结合和平监理公司的陈述和出具的考勤表,和平监理公司应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期间工资。对于2017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工资问题,***出示的2017年1月2日诊断证明显示“建议休息二周”,故***2017年1月2日至15日期间系病假,和平监理公司应支付该期间的病假工资。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两审法院确定和平监理公司应支付***2016年4月4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6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于法有据。对于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和平监理公司向***邮寄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系“公司已无意续签劳动合同”。和平监理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两审法院确定的***工作时间及补偿金数额正确。和平监理公司关于***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不应承担补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和平监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