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2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和平西苑20楼B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监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4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平监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表明申请人不应支付一、二审判决中第一项,向被申请人支付25.3万元工资。(二)申请人已足额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超过判决数额的工资,不应重复支付。(三)有新证据表明申请人不应支付一、二审判决中第六项,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0739.88元。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出示的欠条的效力问题。和平监理公司认可欠条上加盖的确系和平监理公司的公章,但主张欠条系***伪造。经和平监理公司申请鉴定后结论为“检材欠条内容和落款打印字迹均是激光打印机打印形成,但不是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打印形成的”。该鉴定结论虽能证实欠条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尚不足以据此否定该欠条的效力。两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情况,采信***关于和平监理公司承诺按合同支付其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妥。对于2016年3月13日及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问题,结合***工资标准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工作日天数,两审法院认定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2016年12月工资问题,结合和平监理公司的陈述和出具的考勤表,和平监理公司应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期间工资。对于2017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工资问题,***出示的2017年1月2日诊断证明显示“建议休息二周”,故***2017年1月2日至15日期间系病假,和平监理公司应支付该期间的病假工资。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两审法院确定和平监理公司应支付***2016年4月4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6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于法有据。对于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和平监理公司向***邮寄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系“公司已无意续签劳动合同”。和平监理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两审法院确定的***工作时间及补偿金数额正确。和平监理公司关于***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不应承担补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和平监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