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8660号
原告:***,男,彝族,住四川省
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振学,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原告:***,男,彝族,住四川省。
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振学,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