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179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3层014。
法定代表人:王洪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男,1982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张明星
人 民 陪 审 员 豆宝贵
人 民 陪 审 员 隋玉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