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1790

原告:***,男,1971126日出生。

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13014

法定代表人:王洪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男,19829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5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张明星
人 民 陪 审 员   豆宝贵
人 民 陪 审 员   隋玉民

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