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6396号
原告:***,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3层0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以个人原因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