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502民初69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