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0144号
原告:北京***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崔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爱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村东1号。
法定代表人:林德才,主任。
原告北京***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朱 黎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