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民初347号
原告: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8楼。
诉讼代表人:邵汉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邵舟波,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炜,董事长。
原告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钟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代书记员 岑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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