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执5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8楼。
诉讼代表人:朱黎,系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43401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60元,申请执行费869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富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汽车及不动产,有银行存款27000余元。未发现其它财产。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687.86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汽车及不动产。此外,因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拘留决定,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因汽车及不动产未达到拍卖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表示目前暂不予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27687.86元,剩余本金19515713.14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未达到拍卖处置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903执5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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