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执6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乐海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楼1469室。
法定代表人:谢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培君
代书记员 张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