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执6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乐海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楼1469室。
法定代表人:谢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903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531694.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齐培君
代书记员 张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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