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903执644号
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浙0903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租赁费451488.11元及逾期利息。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南通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并划拨其存款531694.4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16480.45元,并支付案件诉讼费3300元、申请执行费11914元。申请执行人领取516480.45元执行款后,同意予以结案。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