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03财保17号
申请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5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冻结限额为3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33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俞银定
代书记员 陈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