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舟山港捷物资有限公司等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舟普商破字第5号之十七

申请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舟山港捷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奥圣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利信担保有限公司、舟山汇禾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管理人。

2019年12月18日,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等六家企业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对上述六家企业的资产已处置完毕,并按债权人表决通过的《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分配方案》完成分配,故请求本院终结海洋公司等六家企业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海洋公司等六家企业的管理人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完成了财产处置和分配事宜,已达到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故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舟山港捷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奥圣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利信担保有限公司、舟山汇禾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俞银定

审 判 员 乐海奇

审 判 员 黄诗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宁

代书记员 岑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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