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吴姿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903执恢212号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吴姿萱、***、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吴松意: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吴姿萱、***、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吴松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舟普执民字第1971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变卖底价222.72万元抵偿欠款,剩余1272800元未清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陆续归还剩余借款12728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