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华兴(安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长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4094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对原告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长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40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7民初140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三行“监理合同纠纷”补正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