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华兴(安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浠水民调确字第00160号
申请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金桃,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申请人***、***、***、***、***(共为乙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一案,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经浠水县清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民调(2014)013号协议,协议内容具体如下:一、甲、乙双方对浠水县高湖小区还建楼监理人员王国建因心源性猝死的死因和因工死亡的定性均无异议,双方表示不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对王国建死亡的赔偿按照因工死亡的标准执行。二、甲方向乙方赔偿人民币85万元(大写捌拾伍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24525元、父母怃恤金162000元、子女抚恤金人民币108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39100元,精神抚慰金16375元。此费用为一次性处理,乙方不得就王国建死亡一事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三、支付方式:甲方分两期支付上述款项,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到乙方指定帐户。余款人民币45万元(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甲方分5个月支付给乙方,甲方于每月28日前定额打款人民币9万元(人民币玖万元整)到乙方指定帐户。甲方2014年4月28日前为第一次打款日,余款每月28日前支付乙方指定帐户。逾期付款,由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款,乙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赔偿款后,甲乙双方因王国建工亡劳动纠纷处理终结。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浠水县清泉镇人民调解会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浠水县清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浠水县清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申请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明间所达成的【***民调(2014)0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中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