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执46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北里18号楼3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埝坛工业区天富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8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监理费总计14314736元、案件受理费5384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区B区天和西路32号2幢1层全部,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区B区天和西路32号1幢1至3层全部(不动产权证号书:京房权证兴股字第000**570号)。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监理费总计14314736元、案件受理费53844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云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 林